ψ类物质使用与储存安全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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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77修订版
颁布机关:苵国中央政府 · 卫生部 · 魔力环境控制总局 发布日期:2277年9月3日 施行日期:2277年12月1日 文号:苵政发〔2277〕第12号 适用范围:全国范围内涉及ψ类高能活性物质的研发、生产、存储、运输与应用单位
第一条
为规范ψ类高能物质(以下简称“ψ类物质”)的使用与储存行为,防止ψ场泄露、魔力污染及其引发的群体性生理与精神异常事件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本条例所称“ψ类物质”包括但不限于:
- 活性ψ场载体(如PECP)
- 非稳定ψ源底物(如)
- φ-活化抑制剂类物质(如PAIs)
- ψ激发催化剂、ψ通道转导剂、以及所有可在常温常压下触发φ场到ψ场跃迁反应的复合体
第三条
ψ类物质属特级危险化学/魔能物质,所有单位须持有ψ场管控等级证书(CL),方可合法开展相关活动。
第四条
任何单位或个人储存ψ类物质的最高单次剂量不得超过国家限定标准(详见附录A),需报苵国魔力环境控制总局备案。
第五条
以下单位可申请ψ类物质储运许可(CL-A级):
- 国家批准的科研单位
- 军用物资调度单位
- 拥有PIPPs管理资质的医疗机构
- 注册药剂生产商中等级≥M2的魔能生物实验室
第六条
ψ类物质必须储存在屏蔽率≥99.97%的负ψ容器中,并维持φ场干扰信号稳定阈值(SFI ≤ 0.12mT·s²)。
第七条
储存ψ类物质的设施需符合以下条件:
- 建筑与隔离结构必须为多重ψ反应阻断材料
- 室内应具备全天候φ场稳定系统与突发ψ超阈监控模块
- 每24小时必须上传场能稳定日志一次
第八条
严禁将ψ类物质与以下物质同存:
- 任意开放式极性蛋白类材料(如未钝化PIPPs)
- 含有ψ共振频点的金属晶体结构
- φ-干扰型植物体或活性魔生物
第九条
一旦发现ψ场异常波动、容器能级下沉或φ/ψ跃迁趋势显著,必须:
- 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
- 启用手动断耦系统切断反应链
- 向苵国魔力灾害监控平台(MNDC)报备,时限不超过10分钟
第十条
凡引发ψ类物质泄露事件、导致实质性污染、人员伤害或精神类大规模症状扩散的单位,将依照《魔能危害惩处法》追责,最高可处500万苵元罚款及永久吊销CL等级资质。
第十一条
本条例自2277年12月1日起施行,《ψ类高能物质管理办法(2243年版)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二条
附录详述如下内容:
- 附录A:ψ类物质单次持有与储存量上限表
- 附录B:PECP类物质反应谱分级与预警值参考
- 附录C:PIPPs暴露限值及排毒半衰期通用模型
- 附录D:标准负ψ容器技术参数与认证流程